江苏投入1亿元补助苏北5市,沛县这些人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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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日前下达苏北五市年补助资金1.亿元,支持当地全额免除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省财政厅人士表示,此举旨在支持打赢脱贫攻坚战,切实减轻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负担,着力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省财政下达的补助资金以去年底全省扶贫对象数据核查和动态调整核实后尚未脱贫的苏北五市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中的一般贫困人口数为依据,按每人元标准对各地进行补助。省财政要求受补助地区按当地基本医保缴费水平,将补助资金统筹用于免除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负担的缴费,确保困难人员应保尽保。

医保指南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门诊待遇

门诊统筹待遇(普通门诊)

在选定的定点B级药店购买甲类药品,只可以累计起付线,不能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A级药店购买甲类药品,可以享受累计起付线和门诊统筹待遇;

C级药店和医疗机构购药和门诊医疗,可以使用个人账户但不累计门诊统筹的起付线。

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诊疗甲乙类诊疗项目,均可享受累计起付线和门诊统筹待遇。

门诊统筹待遇(门诊慢性病)

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包含范围:

徐州市可以享受门诊补助的慢性病(以下简称“门慢”)共有34种,在补助待遇上分为三类。其中一类门诊慢性病补助额度最高,二类居中,三类次之。具体如下:

一类门诊慢性病:1.慢性活动性肝炎;2.肝硬化失代偿;3.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4.肾病综合征;5.再生障碍性贫血;6.系统性红斑狼疮;7.肝豆状核变性;

二类门诊慢性病:8.结核病(活动期);9.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10.慢性心功能不全;11.病态窦房结综合征;12.冠心病(心肌梗塞);13.高血压病(Ⅲ期);14.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5.多发性大动脉炎;16.慢性支气管炎伴肺气肿;17.支气管哮喘;18.支气管扩张症;19.消化性溃疡;20.溃疡性结肠炎;21.慢性肾小球肾炎;22.类风湿关节炎;23.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24.系统性硬皮病;25.帕金森病;26.重症肌无力;27.抑郁症(中度)、躁狂症(中度)、强迫症、偏执性精神病、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

三类门诊慢性病:糖尿病;冠心病(心绞痛);高血压病(Ⅱ期);28.甲状腺功能亢进症;29.白塞病;30.骨关节炎;31.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恢复期及后遗症期;32.癫痫;33.前列腺增生;34.强直性脊柱炎。

同时通过上述两种及两种以上慢性病鉴定的参保人员,在享受单病种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的基础上,按同时患另一病种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的60%进行再补助。

门诊特定项目待遇

职工医保门诊特定项目包含以下六种:

1.尿毒症患者透析;

2.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

3.恶性肿瘤患者的放、化疗、介入治疗;

4.恶性肿瘤患者的非放、化疗、介入治疗;

5.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躁狂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双相情感障碍症)及相关辅助检查和对症治疗;

6.血友病。

当次起付标准:一个统筹年度内多次在二、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起付标准依次递减元,但三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元,二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元,一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元。

年度累计起付标准:当门特人员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就医起付线累计支付到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目前为.3元)后,门诊就医时便不需要再支付门槛费,可以直接按照住院标准享受补助。

69周岁(含)以下的退休人员均按以上标准的65%执行;

70周岁(含)以上退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均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

二、住院待遇

一个统筹年度内多次在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依次递减元,但三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元,二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元。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和70周岁以上(含70岁)退休人员以及低保、特困、重度残疾人员的个人分段自付比例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其他退休人员按上述规定的65%执行。

三、大病救助补助待遇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0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大病救助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支付90%;退休人员支付92%;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退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支付93%。

10万以上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大病救助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支付95%;退休人员支付97%;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退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支付98%。

大病救助最高支付限额18万元。

四、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待遇

市区、铜山区、沛县:

起付标准以上0~5万元(含):补助50%;

5万~10万元:补助60%;

10万元(不含)以上:补助70%。

其他统筹区:

超过起付标准:补助50%。

均不设最高支付上限。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自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待遇

统筹支付范围:

门诊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甲类药品(含基本药物)、一般诊疗费和其他符合规定的诊疗费用,以及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中药饮片费用(单味使用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和颗粒剂除外)。

起付标准与补助比例:

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其他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每次起付标准30元,统筹基金补助比例为50%。

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诊疗费支付比例为60%;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一般诊疗费支付比例为80%。

最高统筹支付限额:

一个统筹年度门诊最高补助限额为每人元。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参保人员,一个统筹年度门诊最高补助限额提高至元。

门诊待遇——门诊特定项目

同时患上述两种及两种以上门特病种的参保人员,在享受一个病种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的基础上,按同时患上述另一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病种的补助额的60%进行再补助。

二、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待遇

起付标准:

同一统筹年度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1元,二级医疗机构元,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元。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徐州市特困职工证》的家庭成员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

一个统筹年度内多次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依次递减元,但三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元,二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元,一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元。

补助上限:

同一统筹年度所有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三、城乡居民医保生育待遇

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享受门诊医疗待遇,住院分娩享受住院医疗待遇。

四、城乡居民医保家庭病床待遇

家庭病床起付标准和管理办法参照职工医保有关规定执行。起付标准以上属于城乡居民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60%。

五、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待遇

起付标准:

徐州市区年的起付标准为1.7万元,其他各统筹区均为1.5万元。

补助比例:

市区、铜山区、沛县:

起付标准以上0~5万元(含):补助50%;

5万~10万元:补助60%;

10万元(不含)以上:补助70%。

其他统筹区:

超过起付标准:补助50%。

均不设最高支付上限。

异地就医/转外就医

异地就医

办理条件:

退休后在异地安置的;

长期在异地居住、工作、学习在6个月以上的;

在异地突发疾病的(急诊)。

费用结算方式:

a.刷卡直接结算:

参保人持社会保障卡在异地就医联网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刷卡直接结算。

b.先垫付后报销:

参保人先自己全额垫付医疗费,再凭疾病诊断证明、费用发票等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办理流程:

(一)参保人(代办人需携带代办人身份证)携带本人江苏省统一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及以上相关材料至市各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二)参保人选择异地就医结算方式(①刷卡直接结算;②回参保地报销);

(三)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核对,将参保人信息上传至省异地就医平台。

转外就医

办理条件:

因疾病诊断或治疗需要,受本市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医院诊断仍不能解决者,医院医院就诊。

办理流程:

(一)在我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市外转诊转院手续;

(二)因病转外就医人员要选定就医地1家医院;

(三)参保人选择异地就医结算方式(①刷卡直接结算;②回参保地报销);

(四)如选择刷卡结算需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医院通过“转诊转院无障碍备案”QQ群将参保人信息发送至经办机构,再由经办机构将参保人信息上传至省异地就医平台。

异地/转外就医待遇

省内跨市异地就医/转外就医:住院、门诊均可直接刷卡,采用参保地医保目录库。

跨省异地就医/转外就医:住院可直接刷卡;门诊需自行垫付,后至医保中心报销,采用就医地医保目录库。

符合异地就医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市内就医同一标准结付。市外转诊转院及驻外人员转诊转院至驻地以外医疗机构就医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每次1元,且不参与市内起付标准累计。统筹基金及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比例较市内减少5个百分点。

参保人员在异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符合异地就医范围且未办理市外转院审批备案的,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应报销额的50%给予报销。

来源:新华日报、徐州医保、江苏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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