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政策执行时间:自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享受保障待遇的范围:参保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药费用。
三、普通门诊:在参保区域内的协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和诊疗项目费用报销比例为55%,单次就医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元,其中男满60岁和女满55岁以上的另增加80元。
四、普通慢性病:不设起付线,省内、省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60%、50%;年度报销限额元,每增加1个病种,报销限额增加元。
普通慢性病病种范围。1、高血压(Ⅱ、Ⅲ期);2、慢性心功能不全;3、冠心病;4、脑出血及脑梗死(恢复期);5、慢性阻塞性肺疾病;6、慢性溃疡性结肠炎;7、克罗恩病;8、慢性活动性肝炎;9、慢性肾炎;10、糖尿病;11.甲状腺功能亢进;12、甲状腺功能减退;13、癫痫;14、帕金森病;15、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16、重症肌无力;17、结核病;18、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19、硬皮病;20、晚期血吸虫病;21、银屑病;22、白癜风;23、艾滋病机会性感染;24.白塞氏病;25、强直性脊柱炎;26、肌萎缩;27、支气管哮喘;28、精神障碍(非重性);29、肾病综合症;30、弥漫性结缔组织病;31、脑性瘫痪(小于7岁);
新增病种:32、系统性硬化症;33、肿瘤巩固治疗期;34、肿瘤门诊随访期;35、多发性肌炎/皮肌炎;36、真性红细胞增多症;37、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38、康复门诊;39、永久造口袋门诊;40、黄斑变性
五、特殊慢性病:起付线元,省内、省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70%、60%。实行保底报销,省内医疗机构保底比例45%,省外医疗机构保底比例40%。
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1、再生障碍性贫血;2、白血病;3、血友病;4、精神障碍(重性);5、恶性肿瘤放化疗;6、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7、器官移植抗排治疗;8、心脏瓣膜置换术后;9、血管支架植入术后;10、肝硬化(失代偿期);11、肝豆状核变性;12、系统性红斑狼疮;13、淋巴瘤;14、骨髓瘤;15、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新增病种:16、心脏冠脉搭桥术后(抗排异治疗);17、心脏起搏器置入术后(抗排异治疗)。
六、大额门诊:参合患者(不属于慢性病或者特殊慢性病)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不含检查费、材料费、预警药品、单方复方均不可报销的中药饮片费用)年度累计达到元的,超过部分按30%予以补偿,全年以户为单位补偿元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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