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市民注意啦~~
7月1日起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
将发生重大变化!
近日,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制定了
《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
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统一规定,
市局下发了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的通知》,
其中具体涉及到
居民医保住院起付线、
大病保险封顶线、
门诊特殊病相关病种的调整。
快来看看
都有哪些具体变化吧~
一、调整居民医保部分医疗机构普通住院起付线
将原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的元、市属三级医疗机构的元,分别调整为元、元。一级(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以下、省属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不变。
二、调整居民大病保险封顶线
大病保险封顶线调整为:省内医疗机构大病保险封顶线30万元,省外医疗机构大病保险封顶线20万元。一个年度内大病保险费用中既含省内又含省外的,执行省内医疗机构封顶线。
三、增加并调整门诊特殊病相关病种
增加甲状腺功能减退、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晚期血吸虫病、白癜风、肌萎缩、弥漫性结缔组织病、心脏冠脉搭桥术后和心脏起搏器植入术后等8个门诊特殊病种。将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和骨髓增生性疾病4个病种从恶性肿瘤归类中单列。
新增及单列门诊特殊病鉴定标准
(上下滑动查看内容)
新增及单列门诊特殊病鉴定标准
一、甲状腺功能减退
(一)医院诊断确诊;
(二)除外口服药物引起的一过性甲减、妊娠期甲减(待分娩6周后重新评估甲状腺功能)、产后甲状腺炎、亚急性甲状腺炎症;
(三)医院甲状腺素测定检验报告(FT3.FT4.TSH)
二、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一)医院住院确诊,并排除继发性血小板减少症;
(二)有血小板减少或骨髓象检查异常的报告;
(三)符合以下任何一项:①泼尼松治疗有效;②脾摘除治疗有效;③PAIg增多;④PAC增多;⑤血小板寿命测定缩短。
三、晚期血吸虫病
(一)有血吸虫病疫水或疫区接触、生活史;
(二)存在肝硬化的临床症状、体征或影像学依据,或存在血吸虫病引起的胃肠道症状或体征;
(三)存在肠道、肝脏、脑组织或血清中病原学证据。
四、白癜风
经医院皮肤科专科医师确诊为白癜风,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皮肤累及面部、颈部或双手背;
(二)皮损累及总面积≥10cm2。
五、肌萎缩
本病种所指的肌萎缩包括多发性周围神经病、慢性格林巴利综合征、多发性运动神经病、单神经病(多发性)引起的肌萎缩。
有麻木、无力、肌萎缩等周围神经损害的临床症状,肌电图检查提示周围神经损害,经医院住院确诊,且病程≥3个月。
六、弥漫性结缔组织病
本组疾病包括干燥综合征和炎性肌病(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
干燥综合征:经医院住院确诊,并累及血液、肺、肾脏或肝脏等器官损害
炎性肌病(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经医院住院确诊,符合以下任何一项:①四肢近端肌痛肌无力;②肌电图示肌源性损害;③肌活检示肌纤维变性和炎症反应及结缔组织增生;④肌炎特异性抗体阳性。
七、心脏冠脉搭桥术后
冠脉搭桥术后需长期行抗凝治疗的患者。
本病与冠心病待遇不重复享受。
八、心脏起搏器植入术后
植入式起搏器术后患者。
九、淋巴瘤
出现淋巴瘤相应临床表现,有病理学或免疫组化相应检查报告,经医院住院确诊。
十、多发性骨髓瘤
经医院诊断为多发性骨髓瘤,并符合下列情况的:
(一)骨髓中异常浆细胞>10%;
(二)血清游离轻链比值异常;
(三)免疫球蛋白检查异常;
(四)骨骼影像学检查有骨损害异常。
十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出现血液病临床症状,经医院住院确诊为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血象:全血细胞减少,或任1.2系细胞减少表现;
(二)骨髓象:有三系、两系或任一系血细胞的病态造血。
十二、骨髓增生性疾病
经医院诊断为骨髓增生性疾病,包括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和原发性骨髓纤维化,并有血象和骨髓象的检查结果,需在门诊长期用药治疗的。
新增门诊特殊病支付限额及待遇(复审)期限
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和骨髓增生性疾病4个单列的门诊特殊病限额支付标准根据不同的治疗方式,参照恶性肿瘤限额支付标准执行。
四、执行全省统一的负面清单制度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负面清单》。
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负面清单
(上下滑动图片)
本通知自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相关规定仍按原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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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肥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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