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月1日起,患有特殊疾病需长期在门诊治疗的政策有了大调整。
一是申报病种范围由33种调整为40种,增加了7种病种纳入第三类特殊门诊疾病,其中包括:血友病门诊相关检查及治疗、地中海贫血病门诊相关检查及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相关检查及治疗、器官或骨髓移植门诊抗排异相关检查及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门诊相关检查及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疗或化疗、耐多药肺结核病门诊相关检查及治疗。
二是认定待遇的变化,我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负责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疾病资格认定工作,医院医院可办理部分病种认定工作,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都可提供申请病种的相关资料到医疗机构办理认定。对符合第一类、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条件的,从认定的次月起,按月计算资格认定后产生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特别是对符合第三类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条件的,从认定的次日起享受第三类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三是报销方式更加便民,认定合格的参保居民根据本人实际情况,选择我市三所以内一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含未定级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其中,第三类病种需选择我市三所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
四是报销金额,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产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费用按70%报销,每年限额报销元;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产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费用按70%报销,每年限额报销元;第三类门诊特殊疾病产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费用按75%报销。
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
第一类(18种)。系统性硬化病(硬皮病)、风湿性心脏病、原发性高血压(伴有靶器官损害和临床相关病变)、糖尿病(伴有并发症)、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癫痫、肺结核病、类风湿关节炎、重性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障碍、偏执型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帕金森综合症、肝豆状核变性、重症肌无力、冠心病(冠状动脉狭窄)、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肺源性心脏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银屑病。
第二类(15种)。恶性肿瘤(原位癌除外)、肝硬化(失代偿期)、强直性脊柱炎、再生障碍性贫血、克罗恩病、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成人先心病(限肺动脉高压)、慢性骨髓炎、肌僵直萎缩症、冠心病(安装支架后)、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川崎病、尼曼匹克病、矽肺(非工伤)、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第三类(7种)。血友病门诊相关检查及治疗、地中海贫血病门诊相关检查及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相关检查及治疗、器官或骨髓移植门诊抗排异相关检查及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门诊相关检查及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疗或化疗、耐多药肺结核病门诊相关检查及治疗。
审核:陈祖才、刘宗敏编辑:邓伟撰稿:医保局王祖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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